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時間表”首次被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將全面鋪開。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這說明我國將更多地通過市場機制選擇最有效率的方法,推動節能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推進對未來產業結構調整、環境管理轉型、環境資源市場配置、總量減排精細化管理等都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有償使用排污權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指導意見》要求,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排污單位樹立環境意識,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自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應該說,經過近7年來的試點,這11個試點地區取得了積極的成效,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政策的效用、面臨的一系列關鍵問題基本已經摸清楚。”王金南表示,這為我國進一步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積累了經驗,明確了方向。 專家指出,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完善,對創新利用市場經濟手段深入推進污染減排的需求越來越迫切,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探索的時機已經到來。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將對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首先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這也是開展試點的前提。按要求,試點的污染物應為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試點地區也可選擇對本地區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開展試點。 核定排污權是試點工作的基礎。按照文件要求,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產業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權,應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 需要關注的是,試點地區的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可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針對“有償取得排污權”與同時繳納排污費之間的關系,王金南解讀指出,排污權已經成為一些行業企業發展的“基本生產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權必須支付相應的“酬金”或者“租金”。例如,如果燃煤發電企業不能獲取有限的SO2和NOx排污權指標,就不能新建燃煤電廠和投產運行發電,從而也不能獲取相應的發電經濟效益。 而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是使用排污權指標過程產生環境外部損失成本的內部化,這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費體現的是“污染者付費”和“損害者付費”原則。因此,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這兩種政策的目標定位是不同的,也不存在重復征收的問題。 激活排污權交易 《指導意見》要求,把握好試點政策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試點工作。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在規范交易行為方面,《指導意見》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試點初期,可參照排污權定額出讓標準等確定交易指導價格。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對于不許跨界交易問題,王金南表示,火電企業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主要是考慮到火電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是通過遠距離輸送和大氣化學反應等導致酸雨和區域性PM2.5污染等大氣污染問題,而低矮面源影響的主要是局地環境空氣質量。 鑒于高架源與低架源對環境影響機理、方式的顯著差異,文件提出了火電等高架源原則上不能與低架源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王金南指出,為了有效指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可以分別制定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技術指南。 為了確保交易有效推進,《指導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排污權交易的財稅等扶持政策。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 從此前試點經驗看,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往往傾向于將未使用的排污權閑置,而并非通過交易出讓給其他排污單位,或參與政府回購。對此,王金南坦言,目前《指導意見》對此并沒有提出針對性措施,如何有效解決惜售問題,也是我國排污權交易下一步需要深入探索和解決的重點問題。 |
責任編輯:朱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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